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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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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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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0条。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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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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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
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第三款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第三十五条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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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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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三款: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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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规范、基本信息无误的,予以受理。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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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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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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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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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查 |
交通组织方案符合要求或者经修改后达到要求的,出具予以同意的审查意见。交通组织方案不符合要求且未按修改建议进行修改的,出具不予同意的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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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规范、基本信息无误的,予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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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通过书面审核、现场勘察的形式对交通组织方案进行审核。对于道路交通影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组织专家和施工单位召开论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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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