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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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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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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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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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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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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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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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
(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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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申请人为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2、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3、申请使用频率的播出主体不存在违规传送广播电视节目的情况,不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情况,不存在擅自使用频率/频道、擅自变更技术参数和播出节目等情况;4、申请使用的广播电视频率涉及修改和调整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与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文件。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许可证相关技术参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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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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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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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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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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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频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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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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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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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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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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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新增/更换《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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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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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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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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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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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省级审批; |
必要材料填写标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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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 |
必要材料填写标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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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许可证 |
办理频率使用许可证条件(乙类证书省级核发,甲类频率证上报总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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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初审; |
必要材料填写要求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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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