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墓地注销审批


实施主体 官桥镇人民政府 承办机构 滕州市官桥镇政府(初审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
基本编码 000111107006 实施编码 11370481K21234549K5000111107006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3.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3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5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公益性公墓注销的审批批复
网办深度 2
本事项支持 1,2,3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官桥镇便民服务大厅民政科26-29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2232549
咨询网址:http://zztzzwfw.sd.gov.cn/tz/public/index
咨询邮箱地址:0632-2232549@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官桥镇便民服务大厅民政科26-29号窗口
投诉电话:0632-2232549
投诉网址:http://zztzzwfw.sd.gov.cn/tz/public/index
投诉邮箱地址:0632-2232549@163.com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官桥镇便民服务大厅民政科26-29号窗口
窗口名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官桥镇便民服务大厅民政科
窗口编号:26-29号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鲁民〔2018〕3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关闭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申请后,经严格审查确定是否注销原批准文件。同意注销,原建设许可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并报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鲁民〔2018〕32号 公益性公墓申请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公墓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单位关于关闭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报告,公墓关闭前已安葬墓穴需要迁墓的,由公墓单位负责,并提交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办法,及与办理人签订的迁墓补偿协议; (二)公墓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公墓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查看原文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鲁民〔2018〕32号 公益性公墓申请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公墓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墓单位关于关闭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报告,公墓关闭前已安葬墓穴需要迁墓的,由公墓单位负责,并提交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办法,及与办理人签订的迁墓补偿协议; (二)公墓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公墓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查看原文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鲁民〔2018〕3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关闭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申请后,经严格审查确定是否注销原批准文件。同意注销,原建设许可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并报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备案。 查看原文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8号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628号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公益性公墓申请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公墓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注销公益性公墓材料 3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资料齐全
审批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相关规定审查。 40
审核 项目符合相关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5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