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变更审批


实施主体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区审批服务局(初审市民政局事权事项)
基本编码 000111107005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55176D4000111107005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0.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2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4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变更经营性公墓批复文件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A209市场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2-7602809
咨询网址:https://ccm.mct.gov.cn/ccnt/sczr/login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A209市场服务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
窗口编号:A208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午间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09:00-16:00(午间不休息);除夕至正月初二预约服务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8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查看原文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鲁民〔2018〕32号 经营性公墓迁址,新址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按照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要求办理公墓新址审批和验收手续,并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关闭原址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 查看原文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鲁民〔2018〕32号 省民政厅收到关闭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申请后,经严格审查确定是否注销《经营性公墓合格证》。同意注销的,原建设许可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查看原文
《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鲁民〔2018〕32号 经营性公墓申请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省民政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申请报告; (二)公墓单位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三)公墓单位所属民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林地的,还应当提交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公墓单位关于关闭公墓或改变墓地用途的报告,公墓关闭前已安葬墓穴需要迁墓的,由公墓单位负责,并提交承担相应补偿责任的办法,及与办理人签订的迁墓补偿协议;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查看原文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628号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28号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经营性公墓申请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公墓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向省民政厅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变更经营性公墓材料 3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批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相关规定审查。 40
申请 资料齐全
审核 项目符合相关要求、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5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