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实施主体 中共滕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机构 市委编办
基本编码 000179101004 实施编码 11370481562517028F4000179101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3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5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99
办理结果名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632-5888810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632-588881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政务中心A1040房间;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117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窗口
窗口编号:A117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提报的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登记机关核发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3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清算报告及举办单位对清算报告的批准文件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 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属于本监督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印章、签字、文件形式等是否符合规定。清算报告、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是否符合要求,债权债务处置及归属是否明确。 3
核准 符合法定要求的做出予以注销登记决定,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做出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3
受理 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属于本监督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印章、签字、文件形式等是否符合规定。清算报告、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是否符合要求,债权债务处置及归属是否明确。 3
收缴证书、印章 纸质材料应当与系统中提交的电子扫描件保持一致。 1
公告 在网站完成公告 1
申请 提报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要求。 3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回答: 事业单位成立清算组织,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完成清算工作后,通过“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网上提交注销登记申请,网上流程通过后,到登记管理机关现场办理注销登记。 (一)成立清算组织。事业单位在审批机关、举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由法定代表人、职工代表、财务人员和举办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人一般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其举办单位指定。 (二)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30日内在网站或报刊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三)清算。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举办单位对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四)申请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选择“注销登记”模块,按要求填写申请表,上传申请材料电子扫描件,待举办单位网上审查通过后,提交到所属登记管理机关受理。 (五)受理、审查、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在网上受理事业单位提交的申请,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存在问题的直接退回事业单位,并注明理由。 (六)复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系统生成《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直接打印,携带全部申请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复核。 (七)收缴证章完成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核对事业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的电子扫描件,材料一致的,予以注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单位印章,完成注销登记。
问题2: 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回答: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问题3: 如何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公告内容是什么?
回答: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在网站或报刊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采取网站方式发布的,应当发布在举办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完成注销登记前不得删除;采取报刊方式发布的,应当在本行政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公告内容可参考如下模板: 关于×××(事业单位名称)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根据×××(文件名、文号),×××(事业单位名称)拟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请债权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采取报刊方式发布的,自发布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 ×年×月×日
问题4: 申请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回答: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清算报告及举办单位对清算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六)事业单位印章;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需要进行国有资产划转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划转文件。
问题5: 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清算报告应包含哪些内容?
回答: 清算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业单位概况、清算依据、清算组织组成、公告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清算审计情况、资产评估情况、资产确认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完税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清算结束后,事业单位将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核,举办单位对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问题6: 如何登录“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回答: 申请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打开“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http://sydwjg.sdbb.gov.cn/website/ColumnInfoAction!index.action),点击“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登录入口”,通过Ukey登录系统。如点击登录入口显示网页无法打开,请按如下提示操作: (一)安装Ukey驱动程序。事业单位使用Ukey登录系统,需要先在计算机安装Ukey驱动程序(请勿使用“迅雷”等多线程下载工具),安装完成后可在桌面上生成“Ukey管理工具”图标。 (二)设置IE浏览器。本系统仅支持IE浏览器,登录系统前,需要进行浏览器可信任站点设置和安全级别设置。具体操作流程见“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操作指南”栏目的“登录说明”。 (三)登录系统。点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登录入口”,输入Ukey口令,选择“事业单位、举办单位登录端”,输入Ukey口令、单位名称、登录密码,完成系统登录。 (初始Ukey口令和登录密码均为6个“1”,Ukey口令可使用“Ukey管理工具”修改,登录密码可登录系统进行修改。如Ukey口令、登录密码遗忘或丢失,请持Ukey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重置) (四)数字证书超期问题。IE浏览器设置完成后,如仍无法登录系统,可能是Ukey中的数字证书已超过有效期。请使用“Ukey管理工具”查看数字证书有效期,确已超期的,通过“数字证书注册系统”(https://218.56.49.17:8008/CaUpdate/)自助更新证书(服务电话:0531-82083184/82083183)。更新完成后,请使用“Ukey管理工具”确认口令无误再尝试登录。 举办单位登录系统的方式同上。如遇其他登录问题可查看“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操作指南”栏目的“系统登录常见问题”,或联系所属登记管理机关。
问题7: 网上核准后,需要携带哪些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复核?
回答: 登记管理机关网上核准后,事业单位办理人员携带下列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复核。纸质材料应当与系统中提交的电子扫描件保持一致。登记后申请材料将存入档案,标注“可为复印件”的,原件如不方便提供可提交复印件,除编委、编办文件外,复印件需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 (一)《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由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填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直接从系统打印,一式三份,封面单位名称处加盖事业单位公章,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名,表格内清算组织负责人签名,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 (三)清算报告及举办单位对清算报告的批准文件(原件)。 (四)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载体为报刊的,需为原件;载体为网站的,提供网页截图,加盖举办单位公章)。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六)事业单位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等)。 (七)事业单位Ukey。 (八)其他相关材料: 需要进行国有资产划转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划转文件(可为复印件)。
问题8: 在系统中提交附件,多页文件如何上传?
回答: 请在“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系统”的附件上传申请材料的电子扫描件,一个附件只能上传一个pdf或jpg格式的文件,大小不能超过2MB。需要上传的文件由多个页面组成的,请先使用软件(如Adobe Acrobat)将多个页面合成一个pdf文件再上传。如彩色扫描文件内容较多,无法压缩至2MB以内,可上传黑白扫描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