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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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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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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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规〔2020〕2号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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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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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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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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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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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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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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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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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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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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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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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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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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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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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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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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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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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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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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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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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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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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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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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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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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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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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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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签定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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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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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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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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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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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送达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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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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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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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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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