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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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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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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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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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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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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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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推选的代表提出。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是当地户籍居民或者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具备一定的宗教学识。
临时活动地点应当有二至三名信教公民代表,负责临时活动地点的日常管理事宜,并确定其中一名信教公民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员。
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不能同时担任其他临时活动地点的信教公民代表。
第五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
(二)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
(四)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
(五)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前款第(一)项中规定的一定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定。
第六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填写《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二)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三)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四)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五)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式样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
第七条:申请临时活动地点,由信教公民代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所在地没有县(市、区、旗)宗教团体的,征求市(地、州、盟)宗教团体的意见,市(地、州、盟)没有宗教团体的,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的意见。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时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临时活动地点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宗教团体,并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指定临时活动地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与他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八条:临时活动地点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满后仍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且信教公民仍有举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的,应当重新申请。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可以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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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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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参加临时活动地点活动的人数不得超过临时活动地点容纳规模。
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有信教公民代表在现场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临时活动地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二)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三)修建露天宗教造像;
(四)在临时活动地点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
(五)举办宗教教育培训;
(六)以临时活动地点名义开展社会活动;
(七)允许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八)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允许境外人员从事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
信教公民代表应当定期向乡级人民政府报告活动开展和财务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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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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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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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有一定数量的信教公民需要经常参加集体宗教活动;2.周边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临时活动地点;3.有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信教公民代表;4.有合法、符合安全要求并适合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房屋;5.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等。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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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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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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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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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国家宗教事务局统一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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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的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证明该房屋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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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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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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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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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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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教公民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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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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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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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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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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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集体宗教活动的时间安排、活动方式、参加人数、安全措施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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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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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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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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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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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以及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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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3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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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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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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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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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教公民代表共同签名的承诺书,承诺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不妨碍周围单位、学校和居民正常的生产、学习、生活等,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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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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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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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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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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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 |
符合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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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符合许可条件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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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符合受理条件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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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