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实施主体 薛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区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关于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基本编码 000120334004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55176D4000120334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2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215社会事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2-760282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D215社会事务窗口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窗口
窗口编号:D215窗口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午间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09:00-16:00(午间不休息);除夕至正月初二预约服务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查看原文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限定采集方式和规定禁采期。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方式和禁采期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规定。 禁止在禁采期内或者以非法采集方式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查看原文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查看原文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负责签署审核意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同意采集的,报送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 负责核发采集许可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来的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者。 接受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抄送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核发采集许可证后,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查看原文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 2021年第15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于2021年8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合法获得行政许可证件和行政许可决定的,在有效期内,可依法继续从事相关活动。 二、《名录》所列野生植物已调整主管部门的,于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向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由原野生植物主管部门继续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决定,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标*的物种为农业农村部门分工管理 查看原文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 (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查看原文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采集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实时监督检查,并应及时向批准采集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 ^2.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4 0 份 2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局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4 0 份 2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政府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受理或不予受理
办结 领取批准文件或邮寄送达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