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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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发布,2022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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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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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发布,2022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 |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并核发相应的线路许可证。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确定运营权不得采取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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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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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
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实行无偿授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运营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运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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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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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发布,2022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 |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并核发相应的线路许可证。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权。确定运营权不得采取有偿使用或者竞价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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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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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发布,2022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 |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运营要求的车辆、设施和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条件、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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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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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发布,2022年3月30日第五次修正 |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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