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乡镇权限)(新设)


实施主体 孟庄镇 承办机构 孟庄镇人民政府(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承办)
基本编码 000120350004 实施编码 11370402004248302C5000120350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0.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3
行使层级 5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批文
网办深度 2
本事项支持 1,2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人民政府208办公室
咨询电话:0632-802349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便民服务中心109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02320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人民政府208办公室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查看原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查看原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者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查看原文
《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鲁农法字〔2022〕30号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在同一个市涉及两个(含)以上县(市、区)且不能拆分办理审查审核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审核。 查看原文
《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鲁农法字〔2022〕30号 申请审查审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三)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 (五)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六)守信承诺书; (七)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查看原文
《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 鲁农法字〔2022〕30号 审查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四至、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受让主体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申请材料。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发展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查看原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查看原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查看原文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在乡(镇)域内单次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亩(含)至200亩,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守信承诺书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20 公安部门核发。
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暂无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审核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提供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审查审核部门履行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程序。 20
申请 按照规定提供全部申请材料。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