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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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第746号 |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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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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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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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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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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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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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第746号 |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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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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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第746号 |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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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第十二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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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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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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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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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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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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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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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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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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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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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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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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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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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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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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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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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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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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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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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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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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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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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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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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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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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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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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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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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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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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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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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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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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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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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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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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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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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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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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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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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发照 |
已审查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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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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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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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