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采矿权登记


实施主体 薛城区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区自然资源局
基本编码 000115102004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7054464000115102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1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采矿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D227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17:00(午间不休息);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09:00-16:00(午间不休息);除夕至正月初二预约服务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查看原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查看原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查看原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查看原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5号 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新立、延续、保留、变更、注销和试采(油气)六种类型,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立、延续、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查看原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7〕16号 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采矿权申请办理延续、变更的,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使用等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查看原文
《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自然资规〔2019〕7号 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油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积极培育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市场服务体系,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需要。定期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现状调查,夯实资源本底数据。 查看原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1998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国土资规〔2015〕6号 凡持有矿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填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年度信息并按要求公示。  上一年度新设立矿业权至当年年底不满6个月的,参加下一年度信息填报和公示。 查看原文
1、 费用名称: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每平方公里1000元
2、 费用名称:矿业权出让收益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3、 费用名称:采矿权登记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暂停征收
1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2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经有批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相应资质。^ 4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须经有关部门进行项目核准。^ 5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同时需征求征求军方意见。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1 4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 2 4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勘查许可证(原件),领证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注销证明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4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 4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新立申请登记书 1 4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的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1 4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申请矿泉水、地热采矿权,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2 4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评审意见 1 4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复印件) 2 4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 1 4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区局出具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初审意见 1 4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市局出具
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煤炭等) 1 4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2 4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占用储量登记书、储量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 4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办结 市局盖章或出具正式文件 1
申请 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 提出受理意见 1
转办 出具审查意见 8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