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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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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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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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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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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 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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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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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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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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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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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确需更新砍伐的^ 2.符合公路技术规范要求以及更新砍伐计划^3.有切实可行的更新计划、补植措施;^4.有更新砍伐、补植时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
材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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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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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山东省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更新采伐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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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路用地范围内护路林申请更新采伐许可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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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批准的公路加宽改建年度投资计划或护路林达到衰老期,品种退化、病虫害严重,影响路容路貌的自检调查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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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的施工作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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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植绿化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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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1.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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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发证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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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符合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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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