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
查看原文 |
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
|
|
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有效。
2、符合规定形式。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以从事林业生产为目的的开发活动,需提交从事造林绿化基本情况的说明。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按照地方关于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的相关规定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开垦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的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方案。
|
4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10 |
暂无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核 |
申报事项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
10 |
|
|
|
|
|
申请 |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有效。 2、符合规定形式。 |
|
|
|
|
|
|
公示 |
是否有群众或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异议。 |
7 |
|
|
|
|
|
受理 |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有效。 2、符合规定形式。 |
|
|
|
|
|
|
审批 |
1、要件、签章齐全、清晰、有效。 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3 |
|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