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县级权限)(延续)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市中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基本编码 000117140003 实施编码 113704020659126763400011714000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5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12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252018
咨询网址:http://zzstzwfw.sd.gov.cn/st/public/index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导服台
投诉电话:0632-825200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头中路10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12号窗口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室
窗口编号:12
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查看原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查看原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查看原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设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项目需经相部门批准;^安全防护措施得当;^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延续说明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及实施方案等)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维护现场市容环境卫生及施工结束及时清理、拆除承诺书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授权书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10 暂无
城管部门或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意见 4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城管部门或公安交警部门
房管部门危房鉴定报告 4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暂无 暂无 20 建设部门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与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与决定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4.0.2条,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完毕后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围措施,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不存在安全隐患;2.不得影响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照明、供排水、燃气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工作;3.不得损坏上述市政道路、城市桥梁以及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4.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20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