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查看原文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
|
|
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二)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 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加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及技术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
(三)可行性报告;
(四)与拟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相应的技术、设备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5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从事本办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婚检医师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的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并具有三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已取得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者;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已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从业人员职称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
2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9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学校等
|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复印件
|
2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备培训资格的医疗机构培训基地等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医师执业证书(母婴保健技术备案)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制证发证 |
暂无 |
1 |
|
|
|
|
|
申请 |
暂无 |
1 |
|
|
|
|
|
受理 |
暂无 |
13 |
|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