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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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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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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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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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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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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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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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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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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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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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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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延续审批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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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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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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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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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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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查 |
申请是否符合《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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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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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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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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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