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延续审批(县级权限)


实施主体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政府(由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基本编码 000164227005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85924954000164227005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0.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5
办理结果名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H325—H326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5081895
咨询网址:http://zztzzwfw.sd.gov.cn/tz/icity/consult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监督考核科118室
投诉电话:0632-508189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H325—H326号窗口
窗口名称:涉农事务科
窗口编号:H325—H326号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查看原文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查看原文
《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 2.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权限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续申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表(延续)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申请办理延续审批的情况说明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 申请是否符合《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标准。 1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
办结 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按规定格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 1
送达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2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