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植物检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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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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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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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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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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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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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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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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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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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8371-2009 |
《柑桔苗木产地检疫规程》《马铃薯种薯产地检疫规程》《小麦种子产地检疫规程》《大豆种子产地检疫规程》《苹果苗木产地检疫规程》《棉花种子产地检疫规程》《甘薯种苗产地检疫规程》《水稻种子产地检疫规程》《玉米种子产地检疫规程》《香蕉种苗产地检疫规程》《向日葵种子产地检疫规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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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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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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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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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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