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登记


实施主体 中共枣庄市峄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承办机构 区委编办
基本编码 000179101004 实施编码 11370404575484675F4000179101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3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1
办理结果名称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01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777700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01号窗口
投诉电话:0632-8015081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坛山东路6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01号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枣庄市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01号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事业单位、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事业单位从事有关登记事项的活动情况。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事业单位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   (一)不按照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四)抽逃开办资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登记;被撤销的登记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事业单位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并给予警告;登记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一)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核准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登记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查看原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14] 4号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一)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   (二)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   (三)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1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填写) 1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新住所证明文件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信用承诺书 1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变更开办资金确认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相关依据文件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资产负债表(变更开办资金时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正副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 4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 2 1 份 3 非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发(缴)证章 纸质材 料和网上提交的电子扫描件,材料一致的,予以变更登记,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核准 变更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属于本监督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印章、签字、文件形式等是否符合规定。有关批准和任免文件签发机关是否具备相应权限,内容的充分性和必要性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1
受理 变更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属于本监督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印章、签字、文件形式等是否符合规定。有关批准和任免文件签发机关是否具备相应权限,内容的充分性和必要性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申请 变更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属于本监督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印章、签字、文件形式等是否符合规定。有关批准和任免文件签发机关是否具备相应权限,内容的充分性和必要性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公告 通过系统自动公告
审核 变更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属于本监督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印章、签字、文件形式等是否符合规定。有关批准和任免文件签发机关是否具备相应权限,内容的充分性和必要性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1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网上核准后,需要携带哪些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复核?
回答: 登记管理机关网上核准后,事业单位办理人员携带下列纸质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复核。纸质材料应当与系统中提交的电子扫描件保持一致。登记后申请材料将存入档案,标注“可为复印件”的,原件如不方便提供可提交复印件,除编委、编办文件外,复印件需加盖发文机关或举办单位公章。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由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填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直接从系统打印,一式三份,在封面单位名称处加盖事业单位公章,现任法定代表人签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可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代签,并在签名后标注“(代)”字样〕。 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当携带其他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原名称不再使用的,还应提交单位印章(包括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等)。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1.使用自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 2.使用租赁房屋的: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可为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 3.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原件)、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 4.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原件)、房屋产权证明(可为复印件)、租赁合同(可为复印件); 5.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原件); 6.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住所辖区公安、民政管理部门或街道社区等出具的调整证明(原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下列材料: 1.《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原件,由事业单位办理人员登录系统填写,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直接从系统打印,一式三份,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加盖公章); 2.现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可为复印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可为复印件); 4.拟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签名,不必加盖公章)。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举办单位及财政、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可为复印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
问题2: 开办资金如何确定?最低限额是多少?
回答: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1)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2)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3)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4)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5)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按照《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编办发〔2014〕5号)规定,由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最低限额为30万元,市及市以下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最低限额由各市自行确定。 开办资金实行确认登记制,其具体数额由事业单位依据上述规定确定。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和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
问题3: 申请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回答: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因变更事项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原名称不再使用的,还应提交单位印章。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提交变更的依据文件和相关证明,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和资产负债表。 (七)调整举办单位的,提交机构编制部门、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或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问题4: 什么情况下,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回答: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也要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三)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四)因政府机构改革或其他机构调整造成举办单位名称变化或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变化,需调整举办单位的,以及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行政审批调整举办单位的,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问题5: 可否登记多个住所?新住所证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回答: 事业单位住所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根据新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该房屋产权证明;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三)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四)无偿使用他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承租人的授权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合同及该房屋产权证明; (五)使用国家划拨的房屋的,提交上级部门的授权使用证明。 (六)地名或门牌等调整变化的,提交住所辖区公安、民政管理部门或街道社区等出具的调整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