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 承办机构 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基本编码 370109011000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0129A4370109011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20.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审批决定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科达西路1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厅业务楼大厅一楼08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5074015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科达西路1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厅业务楼大厅一楼08号窗口
投诉电话:0632-507491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科达西路1号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厅业务楼大厅一楼08号窗口
窗口名称:8号窗口
窗口编号:枣庄市峄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分厅一楼8号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查看原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通过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查看原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2008年11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举办大型活动的主体证照、资质、批文及相关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活动组织单位的书面申请; 4 2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活动组织方案 4 3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 材料准确、齐全
申请 材料准确、齐全
受理 材料准确、齐全
批准 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3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