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
查看原文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
查看原文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政府核发
|
机动车驾驶证
|
1 |
1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20 |
政府核发
|
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暂无
|
暂无
|
99 |
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人申请 |
按部令要求 |
|
|
|
|
|
|
审批机构受理/不予受理 |
按部令要求 |
|
|
|
|
|
|
审批机构审查 |
按部令要求 |
|
|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