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实施主体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基本编码 000132115000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85924954000132115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1,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2
办理结果名称 广播电视站许可证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302-H303社会事务服务窗口
咨询电话:0632-5081996
咨询网址:http://zztzzwfw.sd.gov.cn/tz/icity/consult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监督考核科118室
投诉电话:0632-508189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北辛中路2600号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H302-H303社会事务服务窗口
窗口名称:社会事务服务
窗口编号:三楼H302-H303
受理时间:工作日08: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市辖区、乡镇以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每个申请单位只能设立一个广播电视站,并只能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定的区域范围内播出广播电视节目。 查看原文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8号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查看原文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8号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查看原文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查看原文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8号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查看原文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设立广播电视站申请表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可行性报告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广播电视条例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 材料合格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合格,应一次性告知其原因和应补齐的材料 2
办结 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3
办理 符合审查要求决定通过,并签署意见;不符合审查要求时,提出审查意见,将该许可事项退回 15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