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查看原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筹设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
资产证明文件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拟任举办者资质证明材料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捐赠协议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核准意见书
|
2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授权委托书(非必要,仅限于非举办者本人或非法人代表到场办理提供)
|
1 |
1 份 |
1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筹设申办报告
|
1 |
0 份 |
2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暂无
|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审核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3 |
|
|
|
|
|
| 受理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
|
|
|
|
| 办结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1 |
|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