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复核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基本编码 370730022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2MB2847993U4370730022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3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20
办理结果名称 税务事项通知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1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楼1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3318914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11号)
投诉电话:0632-3318914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东路1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一楼1号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1
受理时间:线下办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线上办理时间:电子税务局7*24小时可办理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查看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4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送达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0 局长审核岗人员对审核人员或复审人员转来的审核结果(准予或不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传递至申报受理环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至上一环节岗位。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受理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0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审查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0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申请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0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回答: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