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
查看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
查看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
四、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审核调整,并随评价结果向纳税人提供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
查看原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已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纳税人,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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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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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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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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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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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送达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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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0 |
局长审核岗人员对审核人员或复审人员转来的审核结果(准予或不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传递至申报受理环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至上一环节岗位。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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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0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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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0 |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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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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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回答: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