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备案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3009006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44045Y4373009006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1.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公安局综合窗口C172号
咨询电话:0632-7623018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二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0632-7602077
投诉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101254/index.html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公安局综合窗口C172号
窗口名称:公安局综合窗口C172号
窗口编号:C172号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 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查看原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 第三款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接收备案材料 经营许可证 0 办结 殷涛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民用爆炸销售企业如何备案?
回答: 企业凭工商营业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或者行政大厅公安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