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
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附件3)。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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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
一、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
(一)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
(二)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
(三)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四)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五)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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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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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 |
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附件3)。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4)。《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仅采集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专项业务报告的原件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留存备查,除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外,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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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业务信息采集制度,利用现有的信息化平台分类采集业务信息,加强内部信息共享,提高分析利用水平。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总体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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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 |
一、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
(一)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不再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报送“协议金额”“服务协议摘要”“涉及委托人税款金额”“业务报告摘要”信息。
(二)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报送专项业务报告信息的时限,由完成业务的次月底前,调整为次年3月31日前。
(三)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本机构报送“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的具体人员范围。
(四)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难以区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和“税收策划”三类涉税业务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对于实际提供纳税申报服务而不签署纳税申报表的,可按“一般税务咨询”填报。
(五)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包括分所和分公司)的,可选择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报送分支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也可选择由分支机构自行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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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在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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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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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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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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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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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送达 |
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
0 |
无 |
薛颖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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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 |
无 |
薛颖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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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0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
薛颖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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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0 |
主管税务机关将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 |
薛颖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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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0 |
局长审核岗人员对审核人员或复审人员转来的审核结果(准予或不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传递至申报受理环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至上一环节岗位。 |
薛颖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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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
代理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申请材料中需提交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