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备案(行政专用章或单位名称章刻制)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3009001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52061X437300900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3,4,5,6,9 通办范围 1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55
办理结果名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1506号台儿庄市民中心一楼A区公安治安禁毒A108窗口
咨询电话:0632-6705437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1506号台儿庄市民中心三楼南区311督查室
投诉电话:0632-661681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台中路1506号台儿庄市民中心一楼A区公安治安禁毒A108窗口
窗口名称:公安治安禁毒
窗口编号:A108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发〔2017〕7号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查看原文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公安部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查看原文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公安部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查看原文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发〔2017〕7号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查看原文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 国发〔2017〕7号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查看原文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公安部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企业(个体):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新开办企业,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线上办理的,无需提供以上材料。 2.行政机关:提供上级主管单位介绍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损坏重新刻制的,提供刊登印章作废声明的报刊、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举办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4.社会团体:提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5.民办非企业:提供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6.工会组织:提供上级工会组织开具的介绍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7.村民委员会:提供乡级人民政府介绍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8.党、团组织(供参考):提供上级党、团组织的批准文件、上级单位或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9.军队(供参考):提供上级主管单位介绍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备注: 1.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2.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个人自备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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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个人自备
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个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有效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个人自备
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2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个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0 审核 陈刚
备案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0 备案 陈刚
受理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0 受理 陈刚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