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的备案


实施主体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承办机构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园林管理服务中心
基本编码 37301704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81MB2642795T4373017043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3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的备案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滕州市善国南路50号
咨询电话:0632-569211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滕州市善国南路50号
投诉电话:0632-569211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政务服务中心A122窗口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因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查看原文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因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对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备案申请材料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下载后填写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0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赵士城
审核并决定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因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保护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因建设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复壮、养护费用。” 1 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赵士城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什么是古树名木?
回答: 《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认定、养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