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残联发〔2022〕22号 |
第二条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加载残疾人证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省内政府公共服务等领域具有同等效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共同拓展其线上线下场景应用。
第三条
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四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按照残疾标准评定核发的原则。
凡具有本省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市、县级残联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确定本地区残疾评定医院或者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负责残疾评定工作,由市残联报省残联备案。
指定机构根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残疾评定医师,每类残疾评定医师不少于2人。
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建立残疾评定指定机构目录和医师(专家)信息库。
第八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残联可受县级残联委托,开展残疾人证申办受理、发放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动将残疾人证申领纳入村(社区)便民服务帮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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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残联发〔2017〕34号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残疾等级的合法凭证,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残疾评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第三条
残疾人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第七条
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 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 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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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
中国残联办公厅 |
残联厅发〔2021〕10号 |
一、残疾人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自2021年6月28日起,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除提交当地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当地的有效居住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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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残联发〔2017〕34号 |
第十九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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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 |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残联发〔2022〕22号 |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距有效期满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向批准残联申请换证,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残疾人证有效期满未更换的,批准残联应在期满当月告知持证人;逾期仍未更换的,批准残联应于次月在残疾人证系统中将其标注为冻结状态。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换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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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证 “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
中国残联办公厅 |
残联厅发〔2021〕10号 |
二、严格执行《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为规范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工作,统一办理流程与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中国残联制定了《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见附件)。各地要严格遵照《残疾人证“跨省通办”办理规范(试行)》所规定的办理原则、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方式、办理事项及流程、办理时限要求,为残疾人办理残疾人证有关事项提供科学化、便利化的“跨省通办”服务,按照要求做好残疾人证及相关材料的流转与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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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具有山东省户口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持有山东省有效居住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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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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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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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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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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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薄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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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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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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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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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安机关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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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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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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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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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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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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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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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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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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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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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山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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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发放 |
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完整、规范。 |
0 |
打印制作的残疾人证,通过原受理渠道或者邮递等便捷方式,将残疾人证发放至申请人。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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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
公示完成后,户籍地县级残联经审核符合规定的。 |
0 |
公示完成后,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将公示结果录入系统。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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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评定 |
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 |
0 |
指定机构对申请人身份核实无误后,应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结论,完整填写评定表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评定表中写明评定意见并注明“不符合残疾标准”字样。申请人在残疾评定中不予配合或者故意作假的,应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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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的完整、规范。 |
0 |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县级残联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残疾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不予办理残疾人证,并通过原受理渠道告知申请人。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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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残疾人证有效期满的,或残疾人证残损影响使用的,或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发生变化需要更新的,申请残疾人证换领。 |
0 |
对于到期换证申请,居住地县级残联根据国家和本地有关管理要求认为需要重新进行残疾评定的,为申请人指定残疾评定机构,现场告知或通过系统反馈告知申请人到指定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残损换新申请,不需要进行残疾评定。 |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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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