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
鲁民〔2020〕49号 |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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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年满6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重度残疾人等护理补贴不能重复享受。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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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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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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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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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下载后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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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估结果,对达到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批准其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 |
3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及时在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护理补贴信息,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
张广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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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作出 |
低保老年人要符合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评估为2-3级的标准。 |
10 |
评估完成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 |
张广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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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乡镇(街道)查看资料完整性、真实性,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 |
0 |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填写符合要求的,予以接收。 |
张广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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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无需本人提供证明材料。 |
3 |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对于需要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评估。 |
张广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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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程序是什么?
回答:
由老年人本人、家庭成员或委托代理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提交《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是否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信息。对需要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具备评估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实施评估,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估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实情况和能力评估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批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对通过审批的,自下月起发放补贴。
问题2:
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对象的范围是什么?
回答:
60—99周岁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标准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