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实施主体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住建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新区分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501000503 实施编码 TE37040000423656384370715010005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7.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10
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权属证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光明大道1677号浙商总部大厦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A13、A14、A17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693060
咨询网址:http://zzgxzwfw.sd.gov.cn/gx/icity/consult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355966
投诉网址:http://zzgxzwfw.sd.gov.cn/gx/icity/consult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办事处光明大道1677号浙商总部大厦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A13、A14、A17号窗口
窗口名称:不动产综合受理
窗口编号:A13、A14、A17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7.2 变更登记 7.2.1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2.2 申请主体 按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7.2.3 申请材料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7.2.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 2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 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 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一致; 5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 6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不动产权属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编办等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1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核登簿 1 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内容是否一致; 3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否齐全、规范; 4 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 5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 依法应当补交土地价款的,是否已提交补交土地价款凭证。 1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黄礼军
申请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1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马涛
缮证发证 1 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内容是否一致; 3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否齐全、规范; 4 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补发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不涉及权属的变更登记; 5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6 依法应当补交土地价款的,是否已提交补交土地价款凭证。 1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郭晓敏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