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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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司法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 |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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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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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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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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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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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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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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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清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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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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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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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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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自备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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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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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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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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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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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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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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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政务系统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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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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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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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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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初审 |
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 |
3 |
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提交审核环节 |
黄现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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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结 |
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 |
2 |
作出基层法律服务所注销许可 |
黄现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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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 |
符合法定形式和条件 |
3 |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提交办结环节 |
黄现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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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能否直接将相关材料报市一级司法局或省厅?
回答:
不可以,必须逐级上报。
问题2: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向社会公告吗
回答:
基层法律服务所需要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