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查看原文 |
《关于规范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字〔2010〕120号 |
四、集体合同备案审查权限
(一)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与职工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的备案审查;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现行管理体制负责所属各类企业集体合同的备案审查。
(三)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可将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集体合同指定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查(见附件1)。 |
查看原文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查看原文 |
《集体合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二十九条
企业方应当自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将下列资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工资集体协商情况说明;
(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四)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首席协商代表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1号(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两项省级行政权力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字〔2018〕67号 |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要求,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两项省级行政权力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中央驻鲁、省属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21号(2001年10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企业应当自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
查看原文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订) |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两项省级行政权力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鲁人社字〔2018〕67号 |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7〕220号)要求,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两项省级行政权力下放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有关中央驻鲁、省属企业裁减人员方案备案和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
查看原文 |
《集体合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