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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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
第七条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二)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三)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四)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五)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但未申请成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可以对该境外中资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情况进行调查,并要求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调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该企业的境内投资者提供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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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企业最近一个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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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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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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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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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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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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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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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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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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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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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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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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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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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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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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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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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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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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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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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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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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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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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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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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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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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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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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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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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0 |
局长审核岗人员对审核人员或复审人员转来的审核结果(准予或不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传递至申报受理环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至上一环节岗位。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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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 |
无 |
前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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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0 |
无 |
前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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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0 |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前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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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核准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1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
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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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如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回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八、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二十九、境外税务当局拒绝给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税收协定待遇,或者将其认定为所在国家(地区)税收居民的,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书面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提请协商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及有关资料层报税务总局,由税务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税务当局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