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5年第2号 |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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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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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鲁民宗发〔2021〕29号 |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提交《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见附件1)。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意见并签字同意。
(二)公民本人及其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的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
第十一条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公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确认,公民凭《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见附件3)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民族成份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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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
第二十六条
公民的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公民的民族成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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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
鲁民宗发〔2021〕29号 |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九条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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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5年第2号 |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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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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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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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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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省民族宗教委监制,可从山东民族宗教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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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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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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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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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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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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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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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
20 |
公安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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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仅在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时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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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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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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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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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仅在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时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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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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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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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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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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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证明(仅在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时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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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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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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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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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民政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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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的离婚证明(仅在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时需要提供)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1 |
1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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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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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确认 |
经审核,符合民族成份确认条件。 |
10 |
《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 |
曹守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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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 |
10 |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出具审核意见 |
曹守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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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已经出具《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 |
10 |
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将确认意见告知申请人。确认同意的,并将《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确认意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公安机关 |
曹守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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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什么材料?
回答: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一)书面提交《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意见并签字同意。(二)公民本人及其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的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四)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项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1.出生医学证明;2.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3.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意见书;4.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5.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仅限历史户籍档案能够反映亲属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