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修正 | 第九条 第二款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第三款 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 查看原文 |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修正 | 第七条? 第一款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 查看原文 |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 办结 | 符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要求 | 0.3 | 作出是否备案决定 | 郭丽华 | |||
| 受理 |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 0.3 | 受理申请 | 郭丽华 | |||
| 审查 | 是否符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0.4 | 审查通过 | 郭丽华 |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