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不含新增产能危险化学品项目新设)


实施主体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300700100101 实施编码 TE3704000042365639437300700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4.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2,4,5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10
办理结果名称 备案证明
网办深度 2
本事项支持 1,2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B10、B11、B12、B13窗口
咨询电话:0632-8355366
咨询网址:http://gxt.shandong.gov.cn/jact/front/mailwrite.do?sysid=90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35596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77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B10、B11、B12、B13窗口
窗口名称:投资工程建设
窗口编号:B10、B11、B12、B13
受理时间:工作日:8:30至17:00(午间不休息)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9:00至16:00(午间不休息) 除夕至正月初二预约服务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山东省化工行业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鲁工信发〔2022〕5号 第十五条 省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以及提级管理需省级核准或备案项目。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核准或备案省级权限以外的新建、扩建、新增产能的改建、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核准、备案机关负责备案不新增产能的改建和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危险化学品项目,以及非危险化学品项目。 查看原文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查看原文
《山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许可部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备案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国家和省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备案项目按照建设地点实行属地管理。其中,跨设区的市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跨县(市、区)的项目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负责。 查看原文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交通运输部 交运便字〔2014〕181号 第六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节道路客运经营管理 五、道路客运标志牌管理 (一)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分类 道路客运标志牌分为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三类,每类标志牌证分别包括省际、市际、县际、县境内4种,其中: 1.班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道路班车客运以及定线旅游客运,按营运方式划分为直达和普通两种形式; 2.包车客运标志牌适用于从事包车客运以及非定线旅游客运; 3.临时客运标志牌适用于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灭失等待领取时或用于临时加班、接驳、顶班、临时绕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客车,其中临时加班客车使用的临时客运加班标志牌仅适用于在春运、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 (二)道路客运标志牌的制作 1.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2.县际、县境内班车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三)班车客运标志牌的核发 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坚持“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及“谁签字、谁发放、谁负责”的发放制度。 1.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省际、市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2.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际班车客运标志牌; 3.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核发县内班车客运标志牌。 (五)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的核发程序 1.省际、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由其分发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2.县际、县境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申请计划发放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有关标志牌的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 3.包车客运标志牌(除省际客运包车标志牌外)和临时客运标志牌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正反面打印或者填写有关内容后,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省际客运包车标志牌,可由企业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自行打印。 4.对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灭失,等待领取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5.因道路状况发生变化确需临时改道运行的,由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补办手续 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班车客运标志牌遗失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证遗失、损坏补领申请表》、市级以上报刊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等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核实后,予以补办班车客运标志牌。 2.在班车客运标志牌补办期间,发给临时客运标志牌。 3.班车客运标志牌损坏的,交旧领新。 查看原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公布;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查看原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十五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查看原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公布;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3号修正 第五十八条  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1)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客运经营者配发。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日。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临时班车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式样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车辆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符合运营条件,道路运输证件在有效期内,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委托书(可通过爱山东APP亮电子身份证,实现纸质材料免提交) 1 0 份 1 必要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道路运输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市级公安部门核发
登报挂失声明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当地报社
行驶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市级公安部门核发
客运标志牌使用申请表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可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下载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并办结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1 办结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咨询电话是多少
回答: 0631-7565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