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务院 |
国发〔1997〕37号 |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录1)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附录2)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
查看原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
一、关于项目确认书出具依据
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出具确认书时,要分别审核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其他要审核的材料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三、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层层下放和违规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尤其是拆分项目、随意扩大鼓励条目的解释范围等。
……
(三)关于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其他要求,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四)对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出台前审批的项目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
查看原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改规划〔2003〕第900号 |
六、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限额以上内资项目,是指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内资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出具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由具有出具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免税确认书资格的各单位参照本通知制定管理办法。 |
查看原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
一、关于项目确认书出具依据
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出具确认书时,要分别审核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其他要审核的材料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三、其他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层层下放和违规出具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尤其是拆分项目、随意扩大鼓励条目的解释范围等。
……
(三)关于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其他要求,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四)对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出台前审批的项目仍按900号文规定执行。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务院 |
国发〔1997〕37号 |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录1)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附录2)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
查看原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改规划〔2003〕第900号 |
六、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限额以上内资项目,是指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内资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内资项目。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所有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违规出具限额以上项目免税确认书。
(三)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由具有出具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免税确认书资格的各单位参照本通知制定管理办法。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营业执照
|
4 |
2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当地行政审批局提供
|
中标通知书
|
4 |
2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此项目中标通知书
|
设备采购合同
|
4 |
2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此项目的设备采购合同
|
项目备案回执或核准通知书
|
4 |
2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行政审批部门获取
|
项目进口设备及技术清单
|
4 |
4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访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首页--法人服务--按部门查询--选择“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查询出工信厅下所有的事项;按名称直接搜索该事项,点击申报;进入后填报再点击“上传附件”按钮找到该材料模板下载。
|
真实性承诺书
|
4 |
2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访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首页--法人服务--按部门查询--选择“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查询出工信厅下所有的事项;按名称直接搜索该事项,点击申报;进入后填报再点击“上传附件”按钮找到该材料模板下载。
|
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清单
|
4 |
3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访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首页--法人服务--按部门查询--选择“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查询出工信厅下所有的事项;按名称直接搜索该事项,点击申报;进入后填报再点击“上传附件”按钮找到该材料模板下载。
|
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设备清单
|
4 |
2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访问“山东省人民政府网http://www.shandong.gov.cn/”,首页--法人服务--按部门查询--选择“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查询出工信厅下所有的事项;按名称直接搜索该事项,点击申报;进入后填报再点击“上传附件”按钮找到该材料模板下载。
|
可行性报告
|
4 |
2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此项目可行性报告
|
招标委托协议
|
4 |
2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此项目招标委托所写协议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初审 |
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中鼓励类内资项目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资项目。如有必要,采取评估、专家评议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一步审查,评估、专家评议和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
0.5 |
审查通过,进入复审环节。对不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作出不予确认的决定。 |
技改科 |
|
|
|
受理 |
日 1、免税申请表2份;2、项目备案、核准文件原件2套;3、项目进口设备及技术清单4份;4、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5、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投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2份,以及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2份,均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0.5 |
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要求,或者申报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报材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免税政策要求,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技改科 |
|
|
|
复审及决定 |
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中鼓励类内资项目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资项目。如有必要,采取评估、专家评议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一步审查,评估、专家评议和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
0 |
予以确认并制作确认文件,或不予确认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
技改科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问 : 技术改造项目内资免税限额如何划分?
回答: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免税确认书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办理,5000万元以上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到海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