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水建〔1995〕128号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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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水利厅 |
鲁水规字〔2021〕6号 |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第二款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当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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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水建〔1998〕16号 |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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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
水利部 |
水建管〔2013〕331号 |
二、水利工程开工条件: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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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1995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2016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 |
第十三条 第一款 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查看原文 |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水利厅 |
鲁水规字〔2021〕6号 |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部门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国家或省有专门规定、以及使用国外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第二款
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应当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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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
1998年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第四次修改 |
第八条 建设实施阶段 2.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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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开工备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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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 份 |
2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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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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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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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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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办结 |
按照水利部文件规定 |
0 |
收到开工报告即办结 |
王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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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开工备案多久时间提交?
回答: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