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实施主体 薛城区教育和体育局 承办机构 本事项无承办机构
基本编码 371005006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67775J4371005006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裁决文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薛城区泰山中路86号
咨询电话:448051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薛城区泰山中路86号
投诉电话:4480519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泰山中路86号
窗口名称:
窗口编号:
受理时间: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教师申诉内容及相关材料 1 0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教师提出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是否符合教师申诉范围。 10 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是否受理。 张永河
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处理 调查核实申请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合法合规。 18 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相关处理。 张永河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教师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诉?
回答: 教师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问题2: 何种情形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诉。
问题3: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多久作出处理?
回答: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