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发还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承办机构 户政
基本编码 370709007006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97724370709007006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居民身份证发还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户政部门
咨询电话:0632-507753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户政部门
投诉电话:0632-507768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辖区公安户籍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居民身份证发还的需到居民身份证捡拾登记的派出所办理)
窗口名称:公安
窗口编号:3
受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查看原文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公安部 公通字〔2015〕34号 (三)建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制度 2、规范丢失招领程序。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捡拾到的居民身份证。对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查看原文
《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 公安部 公通字〔2015〕34号 (三)建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制度 2、规范丢失招领程序。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捡拾到的居民身份证。对收到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经核实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发还丢失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发还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核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说明里有并退回材料。 0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各镇街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民警
发还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0 办理 各镇街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民警
申请 符合居民身份证发还的要求 1 进行受理 各镇街派出所综合服务大厅民警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