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实施主体 山亭区民政局 承办机构 区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室
基本编码 370711031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6004316176B4370711031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撤销收养登记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亭区府前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A304号窗口
咨询电话:0632-8811233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亭区府前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A100号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
投诉电话:0632-883676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A304号窗口,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窗口名称:民政窗口
窗口编号:民政窗口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3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查看原文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民政部 民发〔2008〕118号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查看原文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查看原文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民政部 民发〔2008〕118号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提出申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 1 0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空白申请书,指导申请人正确填写。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4.报批 见证申请人在《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再次核实姓名等信息。 2 公告 李静
1.申请 确认管辖权,初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证件。 1 受理 李静
5.公告 《关于撤销XXX与XXX收养登记决定书》应当送达每位当事人。 0 公告 李静
2.受理 经初步审核,符合《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撤销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 0 审查 李静
3.审查 审核是否符合撤销收养登记条件. 1 报批 李静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撤销收养登记向哪里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回答: 原收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