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查看原文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08〕118号 |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查看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5号 |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第一款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查看原文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 |
民政部令第14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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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
民政部 |
民发〔2008〕118号 |
第三条
收养登记的管辖按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利害关系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向原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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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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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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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空白申请书,指导申请人正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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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4.报批 |
见证申请人在《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再次核实姓名等信息。 |
2 |
公告 |
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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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
确认管辖权,初步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证件。 |
1 |
受理 |
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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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告 |
《关于撤销XXX与XXX收养登记决定书》应当送达每位当事人。 |
0 |
公告 |
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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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 |
经初步审核,符合《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撤销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 |
0 |
审查 |
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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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 |
审核是否符合撤销收养登记条件. |
1 |
报批 |
李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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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撤销收养登记向哪里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回答:
原收养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