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实施主体 薛城区交通运输局 承办机构 维修驾培室
基本编码 37101802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3004244010P4371018023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4,5,9 通办范围 4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3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协议书》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A613窗口(区交通运输局窗口)
咨询电话:0632--760234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A613窗口(区交通运输局窗口)
投诉电话:0632-7602346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A613窗口
窗口名称:交运局窗口
窗口编号:D11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查看原文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七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纠纷调解的范围是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或汽车维修合同约定期内当事人双方所发生的争执。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遇有汽车维修质量问题或者发生机件事故,应首先与承修主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当事人各方可向当地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 1 1 份 1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汽车维修合同、车辆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费用结算凭证等其它必要的资料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申请人自备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受理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 符合受理条件的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宋明磊 赵明
调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10 出具调解结果 宋明磊 赵明
调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4 初步得出结果 宋明磊 赵明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调解不成,或调解后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怎么办?
回答: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翻悔的或愈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有关当事方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2: 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回答: 质量纠纷调解过程中拆检、技术分析和鉴定的费用由责任方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质量纠纷已经受理并在调解过程中,一方提出不愿调解,应由其负担调解过程已发生的全部费用。
问题3: 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的过程中不想继续调解了怎么办?
回答: 向道路运政机构申请调解的质量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向道路运政机构递交撤消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随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