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转移登记


实施主体 薛城区自然资源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薛城分中心
基本编码 37071501000702 实施编码 11370403MB287054464370715010007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1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3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10
办理结果名称 不动产登记证明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A101-A121
咨询电话:0632-7602300、7602301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政策法规室
投诉电话:: 0632-760207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黄河东路396号(区市民服务中心)A107-A121号
窗口名称: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编号:A107-A121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5:00(午间不打烊)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自然资源部 国土资规〔2016〕6号发布,自然资函〔2021〕242号修正。 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15.3.1 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 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3.2 申请主体 预告登记转移的申请人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预告登记权利人和该预告登记转移的受让人共同申请。因继承、受遗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可以单方申请。 15.3.3 申请材料 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4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15.3.4 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预告登记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转移的预告登记与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3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否冲突; 4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查看原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第一款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第二款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的转移: 1 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的; 3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4 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其他材料 3 1 份 3 必要  按照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1)继承、受遗赠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2)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3)主债权转让的合同和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人民法院部门核发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1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99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
申请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 1 份 3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20 公安、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发。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申请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1 符合申请条件的接受申请。 王璨
审核登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预告登记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转移的预告登记与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3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否冲突; 4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本规范第4.8.2条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1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曹伟
缮证发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 预告登记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2 申请转移的预告登记与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3 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否冲突; 4 本规范第4章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1 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曹伟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是否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回答: 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