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国际联网备案


实施主体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承办机构 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网安大队
基本编码 37300900300101 实施编码 1137040000423697724373009003001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2
事项版本 12402.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2,3,4,5,6,9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互联网国际联网备案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
咨询电话:0632-3657616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
投诉电话:0632-3657500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中路39号
窗口名称:公安窗口
窗口编号:3
受理时间:15个工作日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 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查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 公安部第33号令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查看原文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公安部第33号令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示范文本 空白样表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表 3 0 份 2 必要  暂无 样表下载 空表下载 10 根据要求标准填写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提交材料 材料真实、填写规范 3 接收 李宝光
审批 材料真实,填写规范 12 审批通过 李宝光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问题1: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保护职责?
回答: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