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办发〔2010〕54号 |
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
查看原文 |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 |
民政部,财政部 |
民发〔2010〕161号 |
三、科学制定标准,全面落实保障资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办发〔2010〕54号 |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
查看原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办发〔2010〕54号 |
四、健全工作机制,促进孤儿福利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孤儿保障工作,把孤儿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领导,健全“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建设好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所需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有关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 |
查看原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4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其他
|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
1 |
0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其他
|
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
|
4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其他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核 |
相关情况是否符合属实 |
0 |
审核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确认 |
袁荣祥 |
|
|
|
审批 |
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 |
0 |
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
袁荣祥 |
|
|
|
申请 |
提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
0 |
材料齐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查验 |
袁荣祥 |
|
|
|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儿童父母离异,孩子判给父亲抚养,父亲死亡后,孩子可以申请孤儿补助吗?
回答:
不可以。 主要理由是不能以政策规避法律,一切政策均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主要法律依据为《婚姻法》有关规定: 第36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37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