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 |
国发〔2017〕7号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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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公安部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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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公安部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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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 |
国发〔2017〕7号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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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公安部 |
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 |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印刷刻字之机关证明文件,随时呈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胸章、证券及文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印、号牌、徽章等或仿制该项式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需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查验。属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各印制品,承制者一律不准留样,不准仿制,或私自翻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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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国务院 |
国发〔2017〕7号 |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要修订《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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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损坏重新刻制的,持刊登印章作废声明的报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同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其他单位:提供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备注:
1.中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2.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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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 份 |
1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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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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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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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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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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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0 |
个人自备
|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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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1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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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个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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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受理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1 |
受理 |
办事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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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0 |
审核 |
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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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
0 |
备案 |
特行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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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