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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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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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 |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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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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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企业或个人(以下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大陆与台湾签署的税收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的协定待遇,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历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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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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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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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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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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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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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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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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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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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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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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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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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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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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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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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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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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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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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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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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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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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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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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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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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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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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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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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非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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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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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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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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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 份 |
3 |
必要
|
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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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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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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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决定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认定的决定。 |
1 |
局长审核岗人员对审核人员或复审人员转来的审核结果(准予或不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传递至申报受理环节;审核不通过的,退回至上一环节岗位。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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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0 |
无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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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核准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4 |
对于审查通过的,审核人员签署同意通过的意见并将审核结果传递至决定环节。不符合审核规定的,审核人员签署不通过的原因及处理意见,退回申报受理环节。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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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
0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3.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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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核准结果。 |
0 |
无 |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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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问题1:
上门办理涉税事宜需要携带身份证件吗?
回答:
申请人通过办税窗口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机关查验后退回;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网上办税途径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者扫描件。对已实名办税纳税人的经办人、代理人,免于提供个人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