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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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款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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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全国人大 |
主席令第48号,2016年修订 |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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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备注 |
示范文本 |
空白样表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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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份 |
3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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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样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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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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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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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申请 |
申请符合实际 |
1 |
受理申请 |
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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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申请复核实际 |
1 |
受理申请 |
田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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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 |
根据意见裁定 |
1 |
裁定完成 |
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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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 |
积极调处 |
4 |
调处完成 |
李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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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