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确认


实施主体 枣庄市市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承办机构 优待抚恤工作室
基本编码 37072400200401 实施编码 11370402MB2853832P4370724002004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2406.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0 办理形式 1,2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送达方式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2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2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确认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2,3,4,5,6,7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大厅(市中区兴华路4号)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咨询电话:0632-3318099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路4号市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407室
投诉电话:0632-3318087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兴华路4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分大厅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窗口名称:综合受理
窗口编号:1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查看原文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民办发〔2011〕11号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查看原文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民办发〔2011〕11号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查看原文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人为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暂无
暂无
暂无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暂无常见问题